来源:发布时间:2016-10-20
答:需提交下列材料:(1)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(或投资人、执行事务合伙人)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,加盖隶属单位公章);(2)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,验原件);(3)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,验原件);(4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1份(没有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,此项材料无需提交);(5)隶属单位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(6)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,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(复印件1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(7)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(8)住所(经营场所)信息申报材料(在申请书中填写);(9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。
相关稿件:
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